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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内容:
a.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b.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2.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
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代码表)。
3.机动车驾驶证有的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4.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年龄限制: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5.驾驶证的注销及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将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a.死亡的;
b.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c.提出注销申请的;
d.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e.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f.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g.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h.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e-h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6.驾驶证的恢复
因5.e、5.f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7.驾驶证的记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a.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b.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c.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